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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殡葬管理备例》摘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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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、防腐、整容、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葬服务站承办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。
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,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;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,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
     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,由县(市、区)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。

      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,应当就近火化。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,应当由殡仪馆、殡仪服务站的殡葬专用车接运,并报死亡地公安机关备案。

     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、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禁止生产、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。

      第二十三条 在丧葬活动中,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,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序,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。禁止在城镇街道、公共场所停放遗体、搭设灵棚(堂)、摆设花圈。

     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葬服务站、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,属于殡葬事业单位。由县(市、区)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。